Article 18

Repealed

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拖延或者阻碍检查;

(二)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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