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上级审计机关的授权,对下列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一)国有商业银行;

(二)国家政策性银行;

(三)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