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审计机关对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有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政府投资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

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