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第七章 金融风险防范与法治环境建设第三十八条已修改本市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媒体和其他形式,宣传普及金融知识,开展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教育。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