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优化行政审批程序,简化行政审批环节,为金融要素市场、金融机构、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有关行业协会等提供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行政服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得干预金融机构的依法自主经营。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