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第七章 金融风险防范与法治环境建设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做好反洗钱、反假币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工作。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打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