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做好反洗钱、反假币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工作。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打击。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