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