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城市饮水净化设施建设,饮用水应当达到国家标准;农村根据民办公助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筹集资金,逐步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