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具有生态调控功能的、适宜喜湿野生动植物生长的、天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的潮湿地域。

本条例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