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一)本条例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二)林业绿化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挤占、截留、挪用绿化补偿费、绿化赔偿费的;(三)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