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八条已废止市、县(区)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城市绿化工程,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