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市、县(区)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

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城市绿化工程,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