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诚信自律,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执行食品安全追溯的有关规定,保证食品可追溯。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