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章 食品摊贩第二十五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和相关要求,会同市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符合食品摊贩就地发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划定的经营区域、确定的经营时段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