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第二十一条有效食品小作坊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召回。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