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第十九条有效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盛放该食品的容器上采用贴标或者挂牌等方式标识生产者名称、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简易包装的,还应当在包装上标识出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成分表(配料表)等,并清晰、醒目标识“小作坊食品”字样。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