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第十八条有效食品小作坊向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