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第十四条有效食品小作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药品,但是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除外;(二)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照规定显著标示;(三)在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标识、说明书上标注虚假内容或者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内容;(四)分装食品;(五)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