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章 执收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无主财物、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以及违法所得的处理、处置收入,应当及时上缴国库。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规范无主财物、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以及违法所得的移交、处理、处置、上缴方式和程序。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