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缓缴、减缴、免缴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设立项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缓收、减收、免收属于本级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执收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申请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的依据、范围、方式、条件、时限和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