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基本农田保护规定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拒不履行土地开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土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