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基本农田保护规定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不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的,由省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