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基本农田保护规定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分别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市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农业承包经营合同应当载明承包方对基本农田的保护责任。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