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建设项目对基本农田造成影响的,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

基本农田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基本农田环境保护设施建成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验收。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