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信息化主管部门在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过程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电信设施共建共享的组织协调职责的;

(二)未依法履行电信设施建设监督职责的;

(三)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