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电信设施保护第四十四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制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应当统筹应急通信保障。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定重大自然灾害通信应急保障预案,指导电信业务经营者建立健全电信设施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完善预警机制,确保电信设施安全运行。有关部门应当为保障电信设施安全和通信抢险工作提供便利。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制定本企业相应的应急预案,建立通信应急队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