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电信设施建设第二十三条有效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其存有的空余电信管道、铁塔、杆路等电信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出租、出售或者资源互换等方式,与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实现资源共享。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