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无线电管理单位、电信业务经营者、电信设施产权人、新闻媒体等应当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客观真实的宣传,向公众普及电信设施电磁辐射知识。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