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无人认领的遗体火化后,骨灰由殡仪馆暂时保存,超过3个月无人认领的,可以自行处理,并将有关资料报公安机关备案。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