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涉案遗体,办案单位应当及时鉴定,提取证据后书面通知殡仪馆处理。需要长期存放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无人认领的遗体由公安、民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理,费用按各部门实际支出由本级财政列支。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