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死亡的人员,应当就地实行火化,特殊情况需要运往外地的,应当经县以上民政部门批准。

在本市行政区域边远地区死亡的人员可以就近到外地殡仪馆火化。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