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安葬骨灰的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墓穴每个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国家规定可以土葬的少数民族埋葬遗体的墓穴每个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