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本地户籍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敬老院的管理、运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