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第三章 服务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养老机构因分立、合并、改建、扩建等原因需要暂停服务的,或者因解散、被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原因终止的,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约定做好老年人的安置服务工作,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服务协议未对安置服务事项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养老机构应当与入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民政部门应当监督养老机构安置方案的执行,并提供相应的帮助。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