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老机构设立、变更与注销第十四条有效养老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服务范围等事项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到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办理许可变更手续,并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