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老机构设立、变更与注销第十二条有效省和市、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