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老机构设立、变更与注销第十条有效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