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反复适用的下列文件:

(一)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二)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五)市人民政府与其他机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六)本市地方性法规授权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其他组织制定的与地方性法规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七)依法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