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制定机关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将该意见一式五份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委员会反馈。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制定机关的书面反馈意见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