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市人大常委会接收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中有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市人大常委会接收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中有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