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委员会、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结合地方性法规立项论证、立法后评估、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代表议案督办、代表建议办理等常委会工作,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