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爱国卫生工作按照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以市、县(区)为主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