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海丝史迹保护工作,并组织本条例的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开展安全检查等相关工作,做好海丝史迹的保护工作。引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建立群众性保护组织,参与海丝史迹的保护管理。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