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海丝史迹保护工作,并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开展安全检查等相关工作,做好海丝史迹的保护工作。

引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建立群众性保护组织,参与海丝史迹的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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