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由所在地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由市、县(市、区)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