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现海丝史迹未立即报告或者未停止施工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的,由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