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考古调查、勘探以及抢救性考古发掘,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