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海丝史迹是指历史上反映泉州由海外通商贸易、文化交流等活动留存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迹、遗址,包括体现海外通商贸易的码头、桥梁、航海设施、商品生产基地;体现文化交流的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和石刻、壁画等。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