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和专项稽查,依法处理政府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和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价格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