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输水工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输水工程调度运行规程,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遭受严重破坏影响调水、受水地区正常用水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