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保护条例/第三章 输水工程安全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边界设立界桩、界碑等永久性保护标志。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移动、涂改、破坏输水工程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